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开展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培育和运用,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渠道,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设置隐性门槛、壁垒或者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合理缩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时限,提高预付款比例,取消投标保证金,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不得违规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厉打击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培育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向市场主体摊派费用和要求捐赠。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并规范运行,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