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梳理发布全市通办、全县(区)通办事项清单,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当统一工作标准,推动本行业通办事项落地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强化系统对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市场主体办事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专窗,依托惠企政策信息化系统,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快速兑现。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梳理发布本行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以外的申请材料,不得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渠道。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开展咨询导办、帮办代办、预约办、延时办等特色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更多事项更多环节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实行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办结、网上反馈。推动跨区域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涉企事项办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建、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联动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线上、线下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使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完善一窗进出、并联审批、全程在线审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靠前服务、告知承诺等制度。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问题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市场主体不再单独开展评估。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应当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简并申报缴费次数,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按规定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间,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