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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优化营商环境!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来源:广元新闻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29天前 | 7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0号

《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o.GYC080031)已由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7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4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年3月7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合作交流,推动市场规则衔接、政务服务协作、资质互认和执法协同,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成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传承弘扬剑门蜀道文化、红色文化等广元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人文环境的改善提升,营造重商亲商和开放包容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