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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收藏!权威专家分析解读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88天前 | 2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并邀请了专家学者以及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人员代表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本文作者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专家,对报告涉及的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希望能为业界提供参考。

  如今,很多人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与各个互联网平台发生联系,每天都离不开微信、钉钉、支付宝、百度搜索、爱奇艺、滴滴打车等。将这些APP安装到一部手机,就能解决衣食住行,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平台在服务社会,为千家万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壮大发展,成为我国走向世界的企业名片。目前,国内一些大型网络平台规模不断壮大,已逐渐在各自领域形成了某种特殊的“垄断”——平台垄断。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同时开始对Google、Facebook等掌握大数据及其运算分析技术的国际知名平台进行反垄断调查,日本、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组织都陆续发布了相关的调查报告。其中,德国经过多年的探究,于2017年3月正式通过反限制竞争法(GWB)第九次修法,并于同年7月生效,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考虑互联网创新、数据等相关因素,将创新行业的经营者集中也纳入审查范围,成为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修订反垄断法的国家。因此,我国互联网平台在不断壮大并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他们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与难题,以及相关互联网平台垄断方面的政策问题。

  新型垄断受到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政府需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要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规模不断壮大,已逐渐在各自领域形成了某种特殊的“垄断”——平台垄断。关于网络平台滥用市场地位的案例,当属Google连续受到欧盟竞争委员会处罚案件。2017年6月的Google Search案、2018年7月的Google Android案,均是针对Google 滥用其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的处分。前者是关于Google将其在一般搜索引擎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至商品比价服务(Google Shopping),让用户搜索结果的呈现以Google Shopping 服务对象的信息为优先排序,并贬低竞争对手的排序的行为,后者则是关于Google 限制欲安装Android 系统的手机需预安装Google 服务相关APP的搭售行为。同时,目前还有针对Google与其合作伙伴就搜索广告中介服务(AdSense)的协议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正在进行的调查。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2019年2月对Facebook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中,认为Facebook 利用在德国网络社交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其所拥有的其他平台服务或第三方平台与Facebook 服务的连结在用户未知的情况下收集数据,不但违反欧盟隐私权保护规则而让用户受损,同时构成剥削性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