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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收藏!权威专家分析解读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701天前 | 2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络平台的新型垄断行为有多种,其一为拒绝交易行为。拒绝分享数据成为反垄断法问题,其前提是被拒绝使用的数据集对竞争而言是一项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关键设施。以社交平台为例,使用者要运用社交平台的基本服务,包括即时通讯、生活分享或维持人际关系等,通常仅需要注册提供平台所要求的个人数据后即可免费利用,并于利用期间自然向平台提供了数据、言论及其他用户行为记录等信息。免费的社交服务使得平台可以进一步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利用,向广告商提供目标性广告服务。

  其二为差别待遇行为。欧盟竞争委员会在2017 年以Google对比较购物服务竞争网站实施差别待遇为由,对Google处以巨额的罚款。理由在于Google 依赖其在一般搜索引擎市场上的独占地位,通过运算法则的设计,将同样提供产品种类与价格比较服务的Google Shopping 的数据列在搜索结果的最顶页,而竞争网站的信息则列在搜索结果较靠后的页数,因而降低了搜索者造访竞争网站的机会,违反欧盟反垄断法保护效能竞争的原则。然而,该案似未涉及Google 有任何针对数据的禁止或差别使用的情形,而是对数据运算结果实行对Google 较为有利的呈现方式。

  其三为捆绑销售。掌控数据的独占厂商,可以要求数据使用平台必须同时使用其数据分析工具或其他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的数据集,作为使用关键数据的条件,进而将市场扩张至数据分析工具或其他数据类型市场,封锁该市场中的竞争。Google 透过开放移动设备制造商安装Android 操作系统的方式,在欧盟范围各国取得超过90%的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份额,已具备市场独占的地位。而其试图让安装Android 操作系统的移动手机制造商在其研发制造的手机上预先安装Google相关的APP,如Google Search、Google Chrome 浏览器及其APP销售平台。

  其四为策略性合并。当前,市场上存在许多具备大量数据集合的网络平台,其本身服务即可持续获得相当的数据,并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改善或创新,提升数据的价值,如Google/DoubleClick案、Facebook/WhatsApp案、Microsoft/Yahoo!案、Microsoft/Skype案及Microsoft/LinkedIn案。笔者简要介绍Facebook/WhatsApp案,以说明数据驱动型合并的竞争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