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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收藏!权威专家分析解读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701天前 | 29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次,鼓励创新,避免贸然对数据进行反垄断执法。网络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大数据优势,并且依靠数据优势产生巨大经济利益,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数据垄断现象是目前互联网产业应当重视的问题,数据应当流通共享,才能为互联网产业提供更好的发展动力,应该更加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技术。

  为了考察反垄断法是否是探索和可能解决大数据问题的最合适的制度选择,我们应该考察反垄断法的判例如何处理迄今为止的大数据问题,数据如何适用于现有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或补救措施,对大数据应用反垄断法会产生哪些法律或实际危险,以及替代框架是否更适合这些问题。

  数据的风险不仅仅是数据安全问题,更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的威 胁。随着专有数据及其衍生物的增加,越来越多数据采集平台基于数据建立新的市场和产品。接下来,数据会成为进入市场的壁垒,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当数据垄断危害小型平台创建和增长的同时,拥有大数据垄断优势的平台将成为最大的市场支配者。

  实际上,在收集数据之前要求用户明确的同意可能会降低用户体验并降低质量。同样,禁止或限制数据收集可能会扼杀创新,并为用户提供质量较低的服务;剥离或分离不同的产品线也可能扼杀创新,阻碍平台提升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能力。

  随意应用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数据的反垄断补救措施不仅可能损害竞争,而且实际上可能会引发隐私问题。反垄断补救措施也可能产生隐私问题,因为即使消费者未同意以这种方式使用其数据,他们也需要在竞争对手平台间共享数据。告知消费者数据收集的复杂细节实际上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并导致更多的混乱。

  使用反垄断法作为解决大数据问题可能会降低新产品的竞争和创新风险。笔者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快速创新领域谨慎行事,以避免扼杀竞争和市场的自然展开。以创新和快速技术变革为特征的市场中的反垄断干预通常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主张,当问题是基于假设而不是基于实践调查时尤其如此。

  再次,应用共票理论,探索数据治理新维度。当前,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已经迎来了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数字经济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即将爆发。历史表明,每一次人类社会重大的经济形态变革,必然产生新的生产要素,形成先进生产力,如同农业时代的土地和劳动力、工业时代的资本与组织,数字时代也将产生新的生产要素。生产力提高所带来的生产要素变革是共票理论提出的根本原因。

  数据只有在使用中才能产生价值,应进一步优化数据的流动分享机制。数据共享是多向的,平台数据应用于政务能够提升决策效率、增加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公共数据向社会和平台开放,能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