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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收藏!权威专家分析解读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10天前 | 5723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科技革命进程的加快,互联网平台之间的联合日渐成为经营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集约与技术整合,消除市场交易中的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当前,互联网平台的持续飞速发展即是典型的注脚。然而,失去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就会产生市场失灵问题,垄断则会严重妨碍市场竞争。垄断的核心是垄断平台通过减少产出,而把销售价格提高到市场竞争价格之上,势必影响正常的供求关系。互联网领域的新型卡特尔行为,正在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互联网开放分享的价值观,甚至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造成潜在威 胁。

  到目前为止,数字经济行业的垄断风险主要来自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然而,这并不排除使用反垄断执法处理与收集和处理数据有关的行为,这与一些非数字化市场已经发生的情况也类似。“以数据为基础”的行为,无论是排他性的还是剥削性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可能导致执法行动。但是,禁止这种行为所依据的危害理论,大部分是以平台能够维持其竞争对手无法比拟的数据的能力为前提的,这可能会不利于市场竞争。

  多措并举规制垄断

  网络平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及其对于竞争法适用的冲击,在未来反垄断法执法上,随同商业模式及技术的变化,相关个案应会持续出现。网络平台的市场竞争与相关科技的发展应用具有强大的关联,且所谓相关科技,并不仅限于个案发展当时表面上所看到具相似性或有竞争关系的技术或设备,属于其他市场的科技发展,也可能对个案市场未来的竞争状态带来改变。

  首先,完善网络平台相关法规。网络平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一个持续发展的状态,国际案例与法制发展仍存在许多变数。尤其进入算法及人工智能的后续研发阶段,技术及市场预测将更有难度。国内产业与消费者对大型平台有一定程度的依赖,近年来投入算法技术研发,区域性的数字创新或平台服务皆在发展中,案例的出现应该只是早晚的问题。法制层面可考虑在事前结合审查或是小型案件简化审查程序之例外部分进行补充,以利后续法制评估。

  现阶段应优先研究配套规章或指南,再逐步考虑反垄断法的修订,从而规制网络平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虽然对反垄断法某些规则的应用有适用上的疑问,仍不足以否定反垄断法存在的基础。借由逐步掌握个案于市场竞争的特性,对于既有法制规范进行渐进且适度的增补。

  除反垄断法外,网络平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否有其衔接的事前与事后处理的规范。例如欧盟与日本对于平台透明化与公平化的法制建构,即带动了类似的反思。可以先撇开反垄断法修法或执法方向的探讨,针对那些配套法制的建构或要求进行探讨,从而实现良好的竞争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