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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收藏!权威专家分析解读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701天前 | 2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Facebook在2014年宣布以190 亿美元收购WhatsApp,两家平台在合并前都是提供信息、照片及影音档上传分享的社交网站。欧盟竞争委员会认为,虽然Facebook 在合并后有能力,但却没有诱因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据欧盟的统计,欧洲从事搜集数据的竞争平台很多,Facebook 因合并而取得的更多数据,并无法让其提高锁定广告对象的正确性。Facebook多元、实时、大量且具针对性的数据,加之Facebook 强大且快速的算法,可以形成的分析数据,在竞争价值上可能远超过竞争者自其他网络平台所能取得的数据。在消费者部分,有越来越多的平台经营者重视并愿意保护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隐私权,因此隐私权保障已逐渐成为平台所不可忽视的非价格竞争。执委会进一步表示,虽有网络效应,但用户在转换使用不同的网络平台时,并不会出现显著的转换成本,迫使其必须使用特定平台的服务,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平台垄断妨碍竞争

  数字经济时代也存在一些相对容易被确定的垄断行为,针对这些行为,各国开展了大量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工作。目前有实力在全球经营的跨国互联网平台主要是美国平台,所以美国相关平台也成为各国反垄断调查的主要目标。近年来欧盟及成员国对美国谷歌、微软、亚马逊、高通、苹果、Facebook等平台都开展过反垄断调查。

  互联网平台具有海量的数据和流量。数据具有容量大、增速快、种类多、价值高的特征和描述、规定、预测的功能。数据种类繁多,涵盖各种来源、形式和结构,数据更新换代速度和数据运算速度快。同时,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够描述和揭示事物发展的现象与规律,即利用历史数据建立分析模型和规范化的分析流程,以实现对连续数据流的实时分析,通过对数据的深层挖掘构建预测模型,以实现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判。

  不论是传统还是新型的市场力量来源,反垄断法所关心的是,数据拥者是否会因此而有建构市场进入障碍的能力与诱因。例如,平台所掌握的数据量过于庞大,其他竞争平台则因技术、法规等限制而不具有同等的能力而难以参与市场竞争。此外,市场进入障碍也可能因为潜在进入,在数据储存、数据合成分析及数据使用等能力上存在区别。

  通过流量而建立起来的互联网领域新型垄断行为,正在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侵蚀互联网开放分享的价值观,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造成潜在威 胁。但是新型垄断行为由于其形式不同于以往,同时也更加隐蔽,很难被发现,甚至有时也很难被认识到。这种情况也说明,反垄断法必须进行理论创新,以更好适应现实情况。平台流量的来源,涉及到通讯、社交、阅读、支付、购物、交通出行等各个方面,真正全方位地映射、影响到了中国人的互联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