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江津酒厂与四川新蓝图、江小白之间的关系:
A、 甲方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津糖酒公司)(包括江津酒厂公司等关联单位)与乙方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包括下属各地子公司、办事处等关联单位)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B、 从判决中提及的证据看,江津酒厂与四川格尚、江小白公司似未签署过合同,因此可能没有直接联系。
3、判决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么复杂的案情,我简单给吃瓜群众解释一下:
江小白商标注册虽然符合优先法则,在2011年12月19日安排成都尚格广告申报,然后再转让到江小白公司,而江津酒厂在和江小白之父陶石泉先生合作前,就已经把江小白的产品告诉了陶石泉,并且实际已经着手生产江小白产品,陶石泉慧眼识珠,还通过邮件和江津酒厂针对江小白产品创业进行了探讨,并提前安排成都策划公司注册了江小白,而江津酒厂晚注册了几个月,后来向商标总局提起异议,虽然陶石泉获得了江小白商标,并且很成功地把江小白做大,但是与江津酒厂的合作也由此在2012年年底双方停止。江小白品牌撤出了江津酒厂后,江津酒厂酒一直针对江小白商标进行了各种抗争。
所以其中孰是孰非,我们不做任何评价,只是希望大家不要错误地去看待商标和商标注册,所有纷争都会有因果,我们种了什么因,就会得到什么果。但是商业最后,还是应该在规则和法律上进行,要不做的越大,最后自己的风险也就越大。
以下是
“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终审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行终2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银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晓林,男,汉族,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利田,女,汉族,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