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集中存放、集中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禁止更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七条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等材料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二年。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食品配送服务者配送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送食品的包、箱等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并定期清洁、消毒;
(二)配送食品时应当采取防尘、防水、防虫等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进口、生产、采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配备与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所需温度、湿度等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标签标识要求贮存、运输,并定期测定、记录冷链食品的冷藏、冷冻温度。
第三十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运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交付台账,索取交付凭证,台账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