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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老孙”遭遇商标烦心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951天前 | 5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俺老孙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登记资料、廖某军名下的诉争商标与第11644656号“孙悟空图形”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俺老孙公司与他人在2010年1月23日至30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以及产品调拨单、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图片、俺老孙公司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俺老孙公司财务会计出具的证明等。

  廖某军向原商评委提交了“俺老孙及图”商标设计证明等证据材料,主张其于2009年底便筹划诉争商标的注册事宜,于2010年2月21日正式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法定申请日期为2010年2月23日。同时,其与徐某良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的原企业名称为“金华市优乐美食品公司”,因该名称未获核准,鉴于廖某军将担任俺老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同意将其正在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的中文“俺老孙”三字作为企业字号再次申请核准。而且在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后,其无偿许可给俺老孙公司使用,其他公司股东对此自始知情且均无异议。

  证据效力成为关键

  双方争议为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系未经俺老孙公司授权,擅自申请注册俺老孙公司的商标。对此,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遂于2016年8月11日裁定对诉争商标在饮料制剂、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廖某军不服原商评委所作无效宣告请求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俺老孙公司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及产品调拨单等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采信,并认为俺老孙公司仅将“俺老孙”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在先核准登记并不意味着其已将其作为商标进行了在先使用,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开始使用诉争商标。

  关于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法院认为,在廖某军与徐某良共同经营俺老孙公司期间,廖某军系俺老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虽以个人名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其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自2011年2月28日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后至2013年9月3日俺老孙公司全体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期间,无任何在案证据证明俺老孙公司曾对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提出异议。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未对诉争商标的权属问题进行约定,而且其中关于“俺老孙”商标授权使用问题的约定,反而可以初步证明俺老孙公司的原股东对廖某军将“俺老孙ANLAOSUN”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亦无异议。据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抢注俺老孙公司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