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据此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就俺老孙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俺老孙公司与原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诉讼中,俺老孙公司主张被抢注商标为“俺老孙及图”商标,并表示其核准成立前已经营一段时间,所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先有合同履行后又倒签回去补签的合同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所指“被代表人的商标”虽然不以实际使用为要件,但应当能够证明系为被代表人所持有的商标。而在该案中,俺老孙公司的公章出现在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上不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仅凭证明效力较弱的自制产品调拨单无法证明上述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且合同相对方在合同文本中仅有个人签字,合同相对方的具体法律主体资格亦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在案并无证据证明俺老孙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对申请注册商标事宜曾作出约定,且在无证据证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至少可以证明“俺老孙”商标并非为俺老孙公司所有;企业字号与未注册商标系不同的商业标识,发挥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俺老孙公司企业字号的获准登记并不能当然得出该字号系其所有的商标之结论。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俺老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俺老孙及图”商标为其在先所有的商标,廖某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未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