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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来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16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七十四条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处理。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五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认定意见以及对侵权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七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