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网站二维码

点击加入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
服务指南
通知公告
协会动态
品牌人物
品牌故事
行业资讯
会员风采
今日聚焦
品牌视点
品牌管理
爱上广元造
党建园地
网站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来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1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第三条 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