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各经营主体: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9〕14号)将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的基础上,现向各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8月1日(星期四)18:00前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伍治亚
电 话:0839-326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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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86号803室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广元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名,有效期2年。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匆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报请市政府审定拟授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