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强市办将拟奖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拟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7天后,由市质量强市办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未获得过市长质量奖经费补助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XX万元和XX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在惠企政策资金中列支,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投诉举报,市质量强市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进行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投诉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举报投诉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举报投诉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举报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市质量强市办举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和个人获取市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质量强市办核实后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