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或质量理论研究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启动申报前,市质量强市办在市级相关媒体公开评奖相关要求,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至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扬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多于拟获奖名额。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名单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通过公示的,市质量强市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