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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及保护趋势
来源: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973天前 | 3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7年,为系统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部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发布。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必须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0087月,首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28个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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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截止2019年626日,农业农村部已经在全国普查备案特色农产品资源6893个,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AGI2594个,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37个。

未来保护趋势:“部门规章——商标法”协同模式及品牌化

(一)机构改革整合现有保护制度与保护模式

  来自三部委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地理产品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在1985-201733年间,在一定程度上,从“商标法”、“部门规章”两个方面、三方视角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构建了“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保护模式与保护制度,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保护、管理、融入国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了持续性贡献。

  但三部委基本上各自为政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三套不同的登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导致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属性不明、多部门执法、多部门管理摩擦等问题。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由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及实施,负责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审查、实施登记相关检验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