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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及保护趋势
来源: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947天前 | 3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截止2015年12月,中国地理标志注册量已达2984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已注册地理标志数量最多的5个省份分别为山东(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苏(215件)、重庆(20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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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二)国家质检总局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1999年,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借鉴法国模式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开始原产地标记登记。

  2001年,质监总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2月,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规定自动在我国生效。

  2005年,质监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强调“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产品获得审核通过并公告后,申请单位的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同时废止了之前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根据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畴区域的协会或企业,申报地理标志的条件为:产品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产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属性;产品在特定地域内加工、生产;产品具有较悠久的生产加工历史或天然历史;产品具有稳定的质量。申报材料必须说明: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传统加工肝功能以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产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质量特色,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的关系;产品生产、销售、历史渊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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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根据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淡黄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内圈中均匀分布四条经线、五条纬线,椭圆中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在外圈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