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五、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七、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地、州、盟),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八、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水利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九、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地方奋发进取、竞相作为,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督查激励措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督查考评体系,改进督查考评方法,创新督查考评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指导和帮助地方用足用好督查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各省(区、市)政府要建立省级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督查激励措施组织落实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国务院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19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