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六、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地、州、盟),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在重点项目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技术机构布局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纳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二、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