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覆盖全部监督检查要点,并评定风险等级。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养老机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制菜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等单位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食品配送服务提供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贮存、运输食品,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未按本条例要求落实出具、索取、保存销售凭证,向省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或者上传相关数据等追溯责任的;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入网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九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并实时更新许可状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