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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来啦!全文速览
来源:四川食安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690天前 | 380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产地在本省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论以及相关可追溯信息向产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第七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者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   

粮食经营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销售食用用途粮食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食用用途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机制,组织对食品快速检测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食品快速检测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03

食品追溯

第八十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建立本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保存、管理溯源凭证和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溯源信息资源稳妥有序向社会开放,制定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明确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监管品种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纳入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监管品种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或者上传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