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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大力度保护开发利用地理标志产品
来源:中国食品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68天前 | 1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护开发利用好地理标志产品,有利于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盛夏时节,时令水果陆续上市。人们走进超市会发现,相比普通产地的水果,大兴西瓜、龙泉驿水蜜桃、吐鲁番葡萄的价格贵出一倍不止。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并以该地域名称冠名,对产地、品质有特定要求,附带更高的经济效益。截至2022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76件;农业农村部已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3510个。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年直接产值超7000亿元,相关产值逾万亿元。保护开发利用好地理标志产品,有利于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完善制度设计 加快专门立法

“秋风起,蟹脚痒”,初秋是阳澄湖大闸蟹上市的时节。每到这个时候,如何买到正宗的大闸蟹成为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难题。且不论别处养殖的“洗澡蟹”“过水蟹”和伪造商标的“贴牌蟹”,即便是在阳澄湖养殖的大闸蟹也有不同的商标、认证。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存的局面不仅让“阳澄湖大闸蟹”纠纷不断,还令消费者真假难辨。

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何志敏指出:“地理标志保护的渠道各有特色和优势,但标准不一、程序各异、重复保护。”事实上,当前,我国针对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商标法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前者依据商标法通过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后者则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进行行政保护。

实践中,双轨并行的保护模式出现了同一地理标志产品对应不同权利人的情形。例如,2003年浙江金华产地内的企业向原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取得了“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标志,而浙江食品公司又是“金华火腿”的商标持有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此外,在专门保护模式中,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在不同部门进行,实践中存在交叉管理、保护标准不一致、保护执法薄弱等问题。

如何协调商标法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保护模式,既降低成本又提升保护力度?何志敏提出,构建以商标保护与专门保护相互协调、审查程序相互协同的融合保护模式,“充分利用商标保护国际通行、成熟便利、门槛不过高的特点,发挥基础性保护作用;同时发挥专门保护在质量监控上的优势,对品质更优、声誉更好、关联性更强、质量可控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更高水平的专门保护”。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完善制度体系是重要任务之一。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密集出台在顶层设计方面夯实了基础,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