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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及保护趋势
来源: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191天前 | 7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理标志产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产品。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在我国,自1985年以来,存有三类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注册及保护管理体系: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及管理保护的中国地理标志GI、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及管理保护的中国地理标志PGI、农业部登记及管理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设计与保护措施,属于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结合——“专门法-商标法混合”模式的衍生模式——“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

 

一、现有保护制度:“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模式

(一)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法”中国地理标志管理模式

  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那年,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并逐步开始相关工作。198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酒类商标标志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相关通知;198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采用行政措施保护地标产品“丹麦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国负责任地履行国际公约义务。1993年,我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商标法》、颁布《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同年并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

  1994年12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局长第22号令),将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畴。199531日,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199611月, “库尔勒香梨”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01年10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承诺,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明确规定。2003年,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明确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三方面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办法规定,地理标志(GI)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要求申请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进行说明,并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第四、五条),办法同时规定,“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线性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七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十条)

  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农业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指出“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标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提出了两部委的协同关系。

  2007年1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开始施行专用标志管理,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必须同时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中国地理标志注册量已达2984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已注册地理标志数量最多的5个省份分别为山东(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苏(215件)、重庆(20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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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二)国家质检总局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1999年,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借鉴法国模式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开始原产地标记登记。

  2001年,质监总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2月,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规定自动在我国生效。

  2005年,质监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强调“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产品获得审核通过并公告后,申请单位的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同时废止了之前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根据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畴区域的协会或企业,申报地理标志的条件为:产品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产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属性;产品在特定地域内加工、生产;产品具有较悠久的生产加工历史或天然历史;产品具有稳定的质量。申报材料必须说明: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传统加工肝功能以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产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质量特色,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的关系;产品生产、销售、历史渊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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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根据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淡黄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内圈中均匀分布四条经线、五条纬线,椭圆中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在外圈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央标注“PGI”字样;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在椭圆型第四条和第五条纬线之间中部,标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外圆——长12.9X,高8.65X,颜色C1Y18。内圆——长10.9X,高6.65X,颜色C84M12Y100K1。外圆到内圆之间的距离——1X。地图全幅——长7.1X,高5.65X,从左到右渐变颜色——M1Y2M59Y89。地图阴影——C1Y1。主要岛屿一共28个红点,颜色:M26Y36。经纬线颜色C53M7Y48K0。文字为中文字体为华文中宋,字高0.6X,颜色C70M68Y64K75;英文华文细黑,字高0.5X,颜色同中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置于第四至第五条纬线之间,华文行楷,颜色C0M0Y0K0PGI整体居中,字高:PG0.8XI0.9X,颜色从左到右渐变,M15Y21M32Y48

  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监督与管理保护,上述系列文件体现了“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准”等“五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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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示例

  2016年,“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网”(http://www.cgi.gov.cn/Home/Default/)建立,在网运行“工作动态、国内保护产品、国外保护产品、公示公告、专用标志使用核准企业、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等”工作;719日,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评估标准征求意见。

  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发布,通知强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审批、专用标志使用规范管理。

(三)农业部“部门规章”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大多为地理标志农产品。

  1993年,我国的《农业法》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法定化,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并发布的《农业法》中,第23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提出,“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第49条为 “国家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2004年,农业部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内中提出了两部门协同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程序及系统运作模式。

  2007年,为系统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部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发布。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必须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0087月,首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28个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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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截止2019年626日,农业农村部已经在全国普查备案特色农产品资源6893个,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AGI2594个,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37个。

未来保护趋势:“部门规章——商标法”协同模式及品牌化

(一)机构改革整合现有保护制度与保护模式

  来自三部委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地理产品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在1985-201733年间,在一定程度上,从“商标法”、“部门规章”两个方面、三方视角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构建了“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保护模式与保护制度,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保护、管理、融入国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了持续性贡献。

  但三部委基本上各自为政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三套不同的登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导致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属性不明、多部门执法、多部门管理摩擦等问题。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由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及实施,负责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审查、实施登记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机构改革迫使原来三部委各自为政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在机构设置方面得到整合与修正。但整合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GI”(原国家工商总局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原质监总局的)两者之间如何整合,至今尚未拿出整合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原农业部)保护模式也依然延续。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商标法”与“部门规章”同在的模式依然存在。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我国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与保护模式?各相关机构正在紧锣密鼓的探索之中。

(二)“部门规章-商标法”协同模式重新被提议

  如前文所述,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农业部共同发布相关通知,提出两部委如何协同工作的具体举措,提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标准、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等保护工作步骤。但在后来的具体工作中,农业部的“部门规章”体系与工商总局的“商标法”体系基本上各自为政,各自发展。目前,AGIGIPGI三套不同的保护制度与保护体系如何整合协同,成为难题。

  充分认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局限性,理解“部门规章”与“商标法”两种不同的保护制度与保护模式的不同,实现“部门规章”与“商标法”的有效协同,将基于“部门规章”的AGI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前提条件,两者前后衔接,分类工作,协同发展的观点,被重新提议。

(三)“部门规章-商标法”协同基础上的品牌化趋势

  2004年的通知曾提出“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尤其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等内容,之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如何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注册等,建设地理标志品牌、地域品牌、商标品牌,越来越成为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近三年更甚。

  2017年,中央1号文件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主题,提出“建设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原产地保护基地、推进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支持地方以优势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的具体举措;2018,中央1号文件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主题,提出“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培育农产品品牌、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发展新格局,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等具体举措;2019年,中央1号文件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为主题,提出要“健全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的具体措施;同年2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文,要“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体措施为“挖掘特色农产品资源,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严格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审核。修订农产品地理标志法规与相关制度,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参与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产品谈判工作,落实第二批中欧地理标志互认清单。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农产品地理标志培育样板,开展地标农产品保护提升行动,叫响一批“乡土”品牌,服务于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服务于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2019年上半年,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先后出现:626日,由农业农村部主办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启动仪式举行;7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贵州贵阳开启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程;719日,农业农村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选择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保护,启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制度”:保护产地环境,提升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特色品种,提升产品品质特性;保护农耕文化,提升乡村多种价值,打好历史牌、文化牌、风俗牌;保护产业链条,提升综合素质;五是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品牌影响力,以推动形成以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等各自定位准确又相互支撑衔接的农业品牌格局。

  基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成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发展的方向与目标。通过品牌化经营,达到进一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提升产品品牌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等主张,已成相关部门的共识。

  (作者追注:就在该文发表的前几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商标法等,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关标志将过渡使用到20201231日。但“原相关标志”是否包括原来的三个标志(质检、农业、工商),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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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作者认为,无论三个标志是否统一,在品牌经济的趋势下,所有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