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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观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基础
来源: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983天前 | 2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管理范畴不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管理范畴除了我国国内的相关团体、协会与其它组织之外,也接受外国人与外国企业的申请(须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检疫局的地理标志管理范畴特别包括出口企业;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2018年,推荐第一批10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与欧盟达到互认。

  (三)品质规范不同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之外,要求提供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等,还要求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并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配套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相对而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除了第七条对申请说明提出要求之外,没有明确的对质量和信誉负责的直接条款。质监局则在规定中也强调了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三者的品质规范与标准要求存在内容与程度的明显差异。

  (四)两权关系不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其商标持有权与商标使用权两权分离,商标注册者不可以使用商标(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但集体商标只要是注册者集体成员即可使用,但“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七条)(上同)。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须有登记证书持有人与经营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者为县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认定协会或企业进行相关申请,地理标志使用者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区域内的企业。不同管理体系的两权关系不同。

  管理依据、管理范畴、品质规范、两权关系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管理导向、管理效果。法律与部门规章的监管力度强弱显著不同,品质规范与两权关系的差异,使得引发“公用地灾难”的可能性不同。

  三、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基础

  (一)先天具备差异化特征,适用差异化竞争战略

  从品牌起源角度来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品牌的起源都是用烧灼或镌刻等方式,在物件上留下一个标记。留下这个标记的目的很简单直接:区分,通过符号创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