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江津酒厂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江小白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江小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5)商评字89999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在该异议及复审程序中,江津酒厂提出新蓝图公司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通过由格尚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之后由新蓝图公司受让诉争商标的行为,构成代理人或业务往来关系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江津酒厂在该案中提交了合同、发票、报纸剪页、网页资料、电子邮件、取证公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江津酒厂提交的体现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的其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送货单,未体现森欧公司的签章,同时缺乏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使用“江小白”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江津酒厂的其他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未体现形成时间。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
2、江津酒厂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的2011年8月6日《江津日报》版面,江小白公司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江津酒厂撤回该证据的声明等。
3、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渝证字第41980号公证书,内容为2011年12月19日陶石泉发给付黎明的邮件,标题为“老字号江津白酒半成品”,邮件内容包括:“……另外发了几张照片的意思的,琢磨着能给江小白做个卡通人物形象,如果有这么个卡通人物形象,江小白就拟人化更丰满了,比较喜欢这样卡通小人物形象。”
4、格尚公司出具的关于“江小白”、“我是江小白”系列商标的创意过程说明函,董素芬、陶石泉、陶凯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陶凯文照片。
5、森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成立于2012年7月23日。
在原审法院庭审结束后,江津酒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其中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江小白”商标的证据为重庆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江小白”白酒销售收入等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称审计根据江津酒厂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江津酒厂负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审查,并不构成审查程序违法。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江津酒厂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审计报告系根据江津酒厂自行提交的资料得出,对待证事实无证明力,故不予采纳。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结论错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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