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的原申请人新蓝图公司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江津酒厂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裁定。江津酒厂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诉争商标是对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江小白”商标的抢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江小白公司还抢注了其他知名企业的品牌,恶意非常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江小白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所涉及的三个引证商标为:
引证商标一系第6319680号“几江”商标,由江津酒厂于2007年10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米酒、黄酒、料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2月6日。
引证商标二系第10223859号“几江”商标,由江津酒厂于2011年1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料酒、鸡尾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20日。
引证商标三系第7259934号“几江及图”商标,由江津酒厂于2009年3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料酒、鸡尾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
江小白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审计报告、江小白公司2015年以后的部分广告发票、金六福酒网页报告等新证据,经审查这些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2018年10月22日,江津酒厂向本院提交了变更代理人申请书。
此外,原审法院已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被诉裁定、变更代理人申请书、江津酒厂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