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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905天前 | 6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业企业品牌申报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产地在四川境内,至少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制定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广和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2.品牌条件。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商标使用三年(含)以上。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3.产品条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1.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

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5.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6.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退出目录的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选目录品牌开展不定期评估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目录品牌的维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共同维护品牌信誉和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章 推介扶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目录品牌培育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等方面,对目录品牌及品牌主体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目录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积极组织和支持目录品牌参加各类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宣传推介、评价评选等活动。探索发布目录品牌产品消费索引,积极引导社会消费。加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线上线下流通渠道的合作,持续提升目录品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目录制度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目录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