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2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3日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健全四川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造一批信誉好、忠诚度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川字号”农业品牌,切实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品牌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目录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依据评价标准征集建立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动态管理、推介、扶持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指的四川农业品牌,是在四川省域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其农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同类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四条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管理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培育发展以及省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由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四川农业品牌建设专家库,对农业品牌目录建设工作提供智库支持,参与四川农业品牌目录成果的科普宣传与扶持推介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范围内的农业品牌,加强对列入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中的辖区内农业品牌的培育发展、扶持保护、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鼓励各市(州)建立本级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品牌所有者是当地政府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能力。
2.品牌条件。品牌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其他主体申报,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当地政府将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培育、促进、扶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意见、政策或方案,有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并已成为当地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