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1.产业基础扎实。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省级及以上示范园区创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
2.市场开拓有力。品牌产品在省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全省乃至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品牌美誉度强。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品牌来自省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
4.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的,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
5.已经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选:
1.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3.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4.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印发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农业农村部门逐级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自愿、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说明性、证明性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七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州)推荐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专家和业务部门共同评审、推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形成建议名单。对建议名单中的品牌主体进行信用查询,形成拟公示名单,通过农业农村厅官网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入选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颁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监管保护
第十八条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从2022年开始,每年征集发布一次,有效期三年,品牌所有者在期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入选品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