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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42天前 | 4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您对新颁布的民法典有何评价?民法典的出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何影响?
 
吴汉东:我国民法典是21世纪的“范式”民法典。“范式”是民法典编纂运动的理想追求和崇高评价。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世界民法典运动经历三次高潮后进入“中国时代”,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权利保障走向“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的颁布有三点重要意义:第一,“中国范式”的民法典是制度理性的立法体现。理想主义是法典编纂的重要思想基础。我国现行法律有250多部,一半以上都是民事法律。从“法”到“典”,我们有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法典化的灵魂在于体系性,法典对各民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的自足性。第二,“中国范式”的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经典表现。经典主义是法典编纂的社会价值目标,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和民事交往关系作了经典性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对外贸易、技术转让、股权投资、公司变更,还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民法的关照。民法典体现了“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应用价值。第三,“中国范式”的民法典是实现法律现代化的历史坐标。民法典编纂运动自近代到当代已两百余年的历史,如何做到古而不老、固而不封,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时代精神是法典编纂的现代化要求,我国民法典着力保护信息时代的个人权利,完善知识经济的产权制度,标注了21世纪民法典的时代符号。
 
我国开始迈向“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对私法规范的体系化重构,对“人民主体性”的价值追求,对财产权利多元性、开放性的制度设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吴汉东: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这就是法律界所说的“知识产权条款”。知识产权条款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设立的宣示性、一般性规定,表明了民事权利的体系建构和知识产权的私法归属。这个条款以“列举式”规定加“兜底”规定的方式,从客体的角度对什么是知识产权进行了定义性描述,有许多可取之处:一是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强调了著作权人、专利权人等私人主体属性,消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商标注册主体资格的限制。二是“列举式”加“兜底”的客体规定,为知识产权未来发展留下制度空间。三是将知识产权定性为“专有权利”,以区别于所有权和债权,表明了无形财产权的独有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