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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重塑电商领域竞争规则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405天前 | 2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选一”主要有下面几个特征:一是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即“二选一”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大型电商平台;二是行为的强制性,包括源于主体地位的强制性、经营手段的强制性和技术的强制性;三是外在的开放性化为内在的隐蔽性,以致对相关行为的识别有很多干扰。
 
研究报告对于“二选一”行为在一定情况下的合理性予以肯定:有助于提高“二选一”实施平台的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品牌忠诚度,但同时指出,其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会排除、限制竞争,对于现有的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都有明显排斥效果,同时也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让潜在的资本有可能望而却步,同时阻碍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提升。
 
再如,会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于拒绝配合进行“二选一”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流量惩罚”等措施,将直接导致商家经济利益受损,运营成本上升,且无法开拓新消费者,利用新兴平台的流量资源有效盘活内需市场。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二选一”行为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直接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直接减少消费者选择机会,影响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特别是会使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威胁。
 
“这种威胁的动机,并非出于电子商务平台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的冲动,而是服从于获取用户数据、争取用户流量、争夺网络用户的网络竞争根本规则。”研究报告指出。
 
此外,“二选一”还会导致并加剧数据垄断风险,从根本上颠覆市场竞争的秩序和态势。研究报告提到,从当下的社会发展现实和合理预期来看,数据信息方面的优势已经被掌握在少数企业手中,它们会凭借数据信息层面的优势地位,成为绝大多数细分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优胜者,并且愈发频繁地实施“跨平台”“跨领域”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对此予以肯定。她认为,有的情况下“二选一”就是注重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市场有好处,对消费者有好处。“如果一个企业刚刚进入市场,完全没有一个商家知道它,‘二选一’对它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非常重要,是有好处的。但如果市场上的企业已经成为寡头垄断的局面,市场份额其实已经有很大差距,那么搞‘二选一’就可能把较小的平台排除出去。”
 
完善三部法律适用
 
法律规制亟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