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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四川在线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746天前 | 5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在线记者 蒲香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

      近日,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此前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和免税期限。有关事项原文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