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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遍”同行,泸州老窖难出商标混沌困局
来源:财经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875天前 | 7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即使提请撤销主体不明,从程序上看,老窖试图以权利状态不确定作为中止审理的依据,也很难获得支持。

  来自厦门的法律工作者林洁颖向财经网分析道,即便引证商标由于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申请撤销,但只要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作出正式的撤销决定,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注册的在先商标,构成对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阻却。

  其同时提及,《行政诉讼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但泸州老窖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理由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案的一、二审判决中,也均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仍然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而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不属于法定的中止审理理由。

  程序之外,对于是否构成近似的实质性审查方面,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表示,诉争商标由汉字“世纪荣耀”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荣耀”构成。对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者均带有“荣耀”二字,诉争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文字含义读音、差别不大。

  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对其进行区分,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林洁颖对此分析道,北京市高院作出相关判断的考虑依据可能是,首先,判断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介于消费者极高和极低的注意力之间才是“一般注意力”;其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当进行“隔离观察比较”,即应当分别观察后凭借记忆印象进行比较。

  再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还应当进行“显著部分比较”,观察两个商标最显著、印象最深的部分是否相同。最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还应当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即便两个商标均无特别突出的显著要素,且两个商标的构成元素也各不相同,但是在整体的排版或者结构上大致相同,那也容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

  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看,泸州老窖都已在此案中落败。而世纪荣耀也难以被其作为注册商标继续于酒类产品中使用。

  岌岌可危的“中国荣耀”

  值得玩味的是,泸州老窖丢了“世纪荣耀”,其“中国荣耀”的称谓同样“岌岌可危”。众所周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名称为“泸州老窖中国荣耀”,公开资料上也多有与“中国荣耀”相关宣传物料。但财经网查阅商标局信息公示系统发现,目前只有汇天下茶叶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中国荣耀”的商标,但因被驳回或不予受理等处于无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