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县(区)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操办时参照上述程序报备。
事后报告按照事前报备程序进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书面报备;操办后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操办悼亡发丧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备,事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报告操办情况。
第十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报备、报告。操办结婚嫁娶事宜时,因双方系非同一地域人员需在两地操办时,不认定为分批操办、异地操办,但应当在报备(报告)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主动谢绝近亲属范围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收受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在事后报告时上交组织,并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礼品)登记表》。相关情况在事后报告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一岗双责”,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人负责做好事前、事后的廉政提醒,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报备、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对报备、报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及时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同级党委和职能部门大力倡导厉行节约、节俭操办,推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正负面清单、不收送高价彩礼或者聘礼等好做法新风尚进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成社会共识,引领社会风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元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元市党员干部操 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试行)》(广纪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