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升职履新、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生病治疗、参军入伍等事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乡科级副职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人员。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上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退休的领导干部在退休手续办理之日起3年内继续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以示范表率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
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升职履新、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生病治疗、参军入伍等其他喜庆事宜。确需操办其他喜庆事宜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并按规定报备、报告。
领导干部不得以私人名义参加他人操办的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的喜庆事宜,不得应邀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担任主婚、证婚、主持、总管等角色。参加以喜庆事宜名义进行的近亲属家庭聚会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支付、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占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资源进行操办。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操办时,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得非正常减免费用或者折扣等不当利益。
(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
(四)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者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房屋、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