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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面条鲜”成为知识产权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51天前 | 4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吃面就用“面条鲜”。这是湖南乃至全国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一句广告语。“面条鲜”这个酱油品类,是“酱油第一股”加加食品原创的酱油新品类,是其主营的酱油三大单品之一。

不料,面条鲜品类推出三年后,全国酱油行业先后涌现10多个厂家的仿冒产品,其中,一家名为清香园的四川调味品公司亦如法炮制,推出“面条鲜”酱油。加加食品因此于2016年提起诉讼,认为清香园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属不正当竞争。

历时四年,经过三次对簿公堂,加加食品终于赢得这场激烈的“面条鲜”争夺战。

5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服务和保障全省开放崛起战略”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涉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审判等方面的公正审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其中,“面条鲜”之争作为典型案例重点发布,经过一审、终审、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使用同名的清香园公司系不正当竞争。

这是商标知识产权界定的一个重大突破。湖南省高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守竞争界限。

对于加加食品而言,“面条鲜”是其酱油品类的三大单品之一,赢得这款知名商品争夺战,将大大推动公司主业发展。

一波三折,清香园被认定侵权

2009年,加加食品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畅销湖南、四川、贵州等省市,销售区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2年,四川清香园开发新产品中坝“面条鲜”酱油并于同年11月上市销售。2015年9月,开始在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

加加食品认为,清香园是与加加食品存在竞争关系的调味品生产厂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加加食品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016年,加加食品将清香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一波三折,经过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加加食品自2009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后,投入巨大成本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使该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面条鲜”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面条鲜”名称在消费者心中与加加食品的知名商品产生特定联系,具有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因此,“面条鲜”已成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