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天府质量奖如何评审?
天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天府质量奖评审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质量强省办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办具体负责。
天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制定,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其评选程序主要有自愿申报、审核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议投票、表彰奖励8个环节。
八、申报天府质量奖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交至哪里?
凡符合申报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天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省质量强省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天府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省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天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管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天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天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届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天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