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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
来源:广元市市场监管局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178天前 | 39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2020124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米线”1袋(30kg),截止2020911日,已销售10kg,剩余20kg未销售,利州区局责令立即暂停销售并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米线”。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企业为了增加产品保质期或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911日,利州区局责令该经营者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09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苍溪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阆州牌特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10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苍溪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抽取了标称由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阆州牌特醋”(规格型号:800毫升/壶;生产日期:2020-06-29)。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超标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119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索取有该批次阆州牌特醋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该批次阆州牌特醋下架,并对外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1130,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该批次“阆州牌特醋”6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不合格批次的“阆州牌特醋”系该公司分别于2020107日、20201016日各购进1件(12/件),共计24瓶,其中抽样9瓶,已销售9瓶,未售完的6瓶,已依法扣押。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并通知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