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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元市利州区付蓉粮油店销售的“干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利州区付蓉粮油店抽取了1批次正在销售的“干豇豆”(购进日期:2020-02-07)。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标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2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广元市利州区付蓉粮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五)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2020年10月30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现场已无同批次干豇豆,属零售故不能追回该批次不合格干豇豆,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二氧化硫、亚硫酸盐能让食品褪色和免于褐变,改善外观品质,延长保质期。一些不法商贩在利益驱使下,在食品中大量地添加二氧化硫及其盐类,导致二氧化硫超标。二氧化硫可被吸收进入血液,对全身产生毒副作用,它能破坏酶的活力,对肝脏有一定的损害。
10月9日,利州区局责令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0年1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广元市利州区李福记云南过桥米线店经营的“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执行省局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利州区李福记云南过桥米线店抽取了1批次“米线”(购进日期:2020-08-07)。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得使用)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4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利州区李福记云南过桥米线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2020年12月4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米线”1袋(30kg),截止2020年9月11日,已销售10kg,剩余20kg未销售,利州区局责令立即暂停销售并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米线”。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企业为了增加产品保质期或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9月11日,利州区局责令该经营者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0年9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苍溪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阆州牌特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苍溪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抽取了标称由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阆州牌特醋”(规格型号:800毫升/壶;生产日期:2020-06-29)。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超标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9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索取有该批次阆州牌特醋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该批次阆州牌特醋下架,并对外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11月30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该批次“阆州牌特醋”6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不合格批次的“阆州牌特醋”系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7日、2020年10月16日各购进1件(12瓶/件),共计24瓶,其中抽样9瓶,已销售9瓶,未售完的6瓶,已依法扣押。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并通知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四、苍溪县新世纪鸿源超市销售的、标称由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虾味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0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苍溪县新世纪鸿源超市抽取了标称由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虾味饺”(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7-17)。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标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1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取有该批次虾味饺(速冻食品)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虾味饺(速冻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并对外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该超市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的情形。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2021年1月4日,苍溪县局对该超市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批次的虾味饺(速冻食品)系该超市于2020年9月6日购进,共1件(30袋),其中抽样20袋,10袋销售完毕。11月11日,该超市发布食品召回公告,未召回有不合格批次产品。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五、四川世纪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源红稗子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世纪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取了标称由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源红稗子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8-07-04)。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得使用)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7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四川世纪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苍溪县局于2021年1月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4元;
(2)罚款50000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批次的“五源红稗子酒”系当事人2020年9月15日购进,数量12瓶,其中抽样4瓶,8瓶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时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及其他合格证明。11月17日,该超市发布食品召回公告,未召回有不合格批次产品。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苍溪县局责令该经营者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0年12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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