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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锤定音:“杜康酒”品牌陕西河南共拥并共享商誉
来源: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177天前 | 2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白水杜康酒厂,扩建于1972年,标志着白水杜康由作坊性产酒到规模化生产。

陕西网(记者杨青山)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民事裁定书:驳回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判定:“杜康酒”品牌,陕西、河南依法共有,并共享商誉。洛阳杜康“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宣传侵权。

本案起因

这一起纠纷案件还要追溯到2015年,当时白水杜康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洛阳杜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50度一品杜康鉴品酒外包装上印制有“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广告语,“唯一”明显是有针对、非真实且违法的。

结合2015年间,洛阳杜康公司以白水杜康公司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陆续在内蒙古、北京、天津等地投诉白水杜康公司生产的部分类型产品,导致白水杜康公司产品在内蒙古、北京、天津等多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押、查封、封存、停止销售,给白水杜康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其实自上世纪杜康品牌商标注册以来,洛阳杜康、白水杜康就品牌商标问题一直争论不断。洛阳杜康也多次以产品商标侵权为由向白水杜康发难,而很多事件最终不了了之。时至今日白水杜康不堪其扰,决定不再沉默,发起反击,并于2016年收集证据,就洛阳杜康商标问题,发起诉讼将洛阳杜康告上法庭,力求为自己品牌证明,并要求洛阳杜康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2017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行为一案下达终审判决并胜诉([2017]陕民终154号),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持续10天,赔偿人民币50万元。

之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再审申请,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驳回。

依据3月16日最高法的这份裁定(最高法民申4643号):“白水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作出了贡献,其在商标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护,且享有与‘杜康’二字有关的相应商誉”。

最高法的这份裁定书还十分明确:由于历史及文化渊源,双方对于“杜康”品牌均没有独占权。

那么“杜康酒”品牌为何陕西、河南纷争不断?这还要从上个世纪杜康品牌注册说起。

历史纠纷

杜康二字本源于酒圣杜康这个人名,众所周知,曹操《短歌行》诗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虽然没有一个字提到酒,但大家都知道杜康是酒,诗歌及工具书中专指酒,加之三家杜康为了杜康商标诉讼30余年,其早已失去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伊川、河南汝阳及陕西白水三家杜康酒厂均生产杜康酒,但都未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