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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323天前 | 3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三、江苏扬州凯威体育用品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开设名为“扬州凯威体育用品厂”的网店。在发布有关护膝、护肘产品广告中使用了“用于治疗和预防膝关节的受伤”、“用于预防及治疗肘关节和肌腱部位的伤害,提供保暖,减轻疼痛,适用于肘部伤害及关节炎的复健”等宣传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064元。

  十四、江苏无锡百思美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中联百思美专卖店”销售“中联小吊扇”。产品图片中含有“专利驱蚊设计”宣传内容,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十五、浙江宁波华泓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并提高业绩,根据内网上拍摄的汽车图片编造车辆相关信息并修改成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并将此类信息发布到某网站上进行经营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3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十六、安徽绩溪锦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相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绩溪网(绩溪论坛)”上发布含有“你买店铺 我付按揭,10年70%收益”字样的互联网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690元。

  十七、福建漳州市赞柚果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号为peiniw的公众平台上发布虚构的越战老兵悲惨故事并使用虚假“长乐乡乐北村的贫困证明”材料来博取网民的同情心,从而扩大桂圆干销量。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2月,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