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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四川公布老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新闻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141天前 | 80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十:维修产生高额停车费 消委介入把权维
【案情】2020年4月3日,遂宁市射洪市消委接到消费者罗先生的投诉。3月18日,自己购买的老年车出现故障,于是前往射洪市城区汽车维修店进行维修,经维修店检查后发现,故障原因是由于一配件堵塞,需进花费300元进行维修清理,罗先生表示同意,当天便完成了维修清理工作。几天后,该车再次出现故障,店员告知配件出现状况需要更换,3月27日,维修店通知可以前往取车,其中更换配件的费用需要1600元,包含车辆修理5天时间产生的停车费1500元和工时费100元,罗先生表示自己将车辆维修前也并未被告知要收取这么高的停车费,而且配件也是由经营者才更换的,面对收费项目罗先生不认可,双方争执不已,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向射洪市消委进行投诉,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射洪市消委立即展开调查了解,经了解,罗先生所诉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收费问题仍各持己见,面对双方争执的问题,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对维修店负责人进行讲解,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第一次更换配件几天后该配件不能继续使用,经营者有义务继续更换、修理直至配件能正常使用,而在维修前经营者也并未告知消费者停车收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射洪市消委的帮助下,经营者表示不再收取相关费用,罗先生表示满意。
【评析】本案中,维修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维修店同时应就其更换的配件承担质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维修店应事先告知罗先生维修汽车所需费用科目、明细、计费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修店对汽车配件进行维修后,短短“几天”内再次出现故障,可见维修店提供的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质保责任。罗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维修店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若消费者遇到经营者存在乱收费等情况,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向当地消委组织进行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