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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四川公布老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新闻网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141天前 | 8071 次浏览 | 分享到:
【评析】一些不法经营者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推销中,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使用中发现保健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消费者子女到该店要求退货被拒,遂投诉至通江县消委,通过当地消委的调查和调解,商家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购物款,成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康养消费起分岐 维权调解促和谐
【案情】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费者曹女士被高额返利吸引,与某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支付5万元养老服务费,可用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医疗救助、生活、床位、旅游、护理费等费用,同时双方约定如未消费,一年后全额返还,同时消费者每月还将获赠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费,则用现金抵付。2020年6月3日,养老服务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5万元由养老服务公司分期退还,截止协议约定日,消费者仍未收到返还款,遂向四川省消委进行投诉。接诉后,省消委开展了调查,投诉双方对《养老服务合同》及《协议书》并无异议,合同及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辩称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经调解,养老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还消费者2.5万元,1月19日省消委约谈养老服务公司,养老服务公司于1月21日向省消委提交《退款约定》,约定于2021年3月底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2.5万元,而养老机构依然没有按约定退还剩余费用。
【评析】本案中,消费者与养老机构的法律行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款项后,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返还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养老机构返还费用,养老机构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案例中,养老机构不仅要承担返还费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还将承担约定日起未返还款相关利息责任。随着老龄化趋势加速,针对老龄人口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老年消费者在交付相关养老费用时,既要保持理性谨慎的消费态度,又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