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苍溪县新世纪鸿源超市销售的、标称由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虾味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0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苍溪县新世纪鸿源超市抽取了标称由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虾味饺”(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7-17)。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标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1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取有该批次虾味饺(速冻食品)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虾味饺(速冻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并对外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该超市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的情形。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2021年1月4日,苍溪县局对该超市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批次的虾味饺(速冻食品)系该超市于2020年9月6日购进,共1件(30袋),其中抽样20袋,10袋销售完毕。11月11日,该超市发布食品召回公告,未召回有不合格批次产品。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五、四川世纪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源红稗子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世纪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取了标称由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源红稗子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8-07-04)。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得使用)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7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四川世纪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苍溪县局于2021年1月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4元;
(2)罚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