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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来源:网络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486天前 | 57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