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同款”或许该谨慎使用了。
近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眼镜公司做出行政处罚。企查查App显示,丹阳市英创眼镜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发布的眼镜商品宣称“陈伟霆同款”“王一博同款”“余文乐同款”,而当事人并无依据证明涉案产品为明星同款产品,被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处罚书中显示,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迎合观众“追星”的心理,对商品加附了相关的关键词,在客观上提高了该商品被搜索、关注和购买的概率,从而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属于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及其从属的违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查查显示,涉事公司“丹阳市英创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名下涉及“凌酷”这一注册商标。
实际上,靠标榜“明星同款”蹭流量的事件频发。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肖像权姓名权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显示出168篇文书,其中:
2023年,毛晓彤诉福建省华弘思意达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该公司曾在天猫、拼多多店铺发布的秋梨膏枇杷棒棒糖、夹心糖等产品使用毛晓彤肖像,并标注“阳光姐妹淘联合推广合作伙伴”“本期嘉宾:毛晓彤”等字样;
2022年,高圆圆诉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该公司在旗下相关产品的宣传视频中使用未经本人授权的含有其肖像的广告牌照片;
2019年,钟楚曦诉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旗下零食品牌,使用了钟楚曦在电影《芳华》中的剧照,及钟楚曦本人曾在微博发布的有该公司产品出镜的帖文,为产品引流。
该现象的盛行,一方面是由于流量经济背景下名人效应具有高度商业价值。
据博瑞娱乐不完全统计,2022年下半年艺人新增品牌合作数超730个,下半年共有超过560个品牌官宣代言。
一个例子是,在汇源果汁先后宣布易烊千玺、赵丽颖为其品牌升级后的全新代言人,此外还与罗永浩等带货主播进行合作后,其总订单额同期比达1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