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理顺本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对《标准化法》进行“去功能化”处理。1989年《标准化法》制定之初,完善的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商付阙如,这部《标准化法》因而承担了多重使命,一些法律制度虽然与标准化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得不安放在这部法中。三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建成,《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出台,我们已有条件重新梳理现有制度,使《标准化法》回归为标准化工作提供基本制度框架的本位,将已由其他法律制度调整的内容从本法中切割出去。据此,新《标准化法》作出几点重要修改,一是规定有关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企业自我公示标准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不再规定产品、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三是删除有关产品认证制度及其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本文选自作者在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实施新标准化法的几个问题》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