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做好标准化工作,同样不能只依靠政府一方的力量。只有切实领会和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新要求,跳出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思路,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好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作用,才有可能形成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标准化工作局面。因此,新《标准化法》的一个重要的理念创新,就是凝聚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实践与智慧,协调、融汇各方有机力量,构建社会共治机制。基于这一点,新法在标准供给上打破了单一依靠政府的供给格局,放开对团体标准的限制,放松对企业标准的管制,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同配合的新型标准体系;在标准管理上,合理划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并建立协调机制沟通各方意见、化解具体争议;在标准实施上,强调社会团体和企业实施标准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设全国性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作用。总之,在为市场主体自发制定和实施标准“松绑”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力图通过建立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体制,以高质量的标准促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充分释放标准在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宏伟蓝图中的积极作用。
三、厘清公法与私法关系、《标准化法》与相关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成的条件下修订《标准化法》,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重新定位《标准化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以此为基础审视1989年《标准化法》的主要制度,对其中一些不再适应现实需要的制度,一些已经完成的历史使命,予以切割。消除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复矛盾,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
首先是厘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限制行政权力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干预。1989年《标准化法》主要是一部技术性、管制型的法,是一部政府“管”标准、“管”企业的法,新《标准化法》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改革方案》的要求,总体思路是包容开放,淡化法律的规制色彩,倡导将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着重发挥市场机制在标准供给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强调市场主体实施标准的主体责任。与此一脉相承,新《标准化法》注重厘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在市场机制能够自我调整、市场主体依照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能够获得救济的领域,凸显企业、社会团体责任,通过自我声明公开和信用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再赋予政府部门过多具体监管职责。尤其对法律责任制度作出重点调整,扭转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中心的责任追究模式,对企业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强调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